张琛 孔祥智:组织合法性、风险规避与联合社合作稳定性

  • 来源:搜土地网
  • 发布时间:2020-8-20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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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合法性、风险规避与联合社合作稳定性
张琛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一家典型联合社的案例分析,在全新定义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基础上,构建出一个“组织合法性—风险规避—合作稳定性”的分析框架,探究组织合法性对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影响。案例分析表明,组织合法性是实现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内部合法性通过避免成员社“搭便车”、发挥成员社比较优势和实现成员社福利水平提升三条途径降低联合社内部运行风险,避免了联合社出现成员社主动退社、成员社“搭便车”和成员社隐性入社三种形式的合作不稳定状况;外部合法性通过树立良好社会声誉、实现市场谈判实力的增强和延伸产业链三条途径降低了联合社外部市场风险,避免联合社出现因经营不善走向失败的合作不稳定状况。通过立法确立联合社法律地位、出台联合社示范章程、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是实现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联合社;组织合法性;风险规避;合作稳定性
一、引言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衔接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孔祥智等,2012)。陈锡文(2013)认为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是建设现代农业亟需关注的重要环节之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为着力点、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抓手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路径选择。合作社,一方面能够将一家一户小农经营团结起来,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通过对接大市场实现科学化、机械化、集约化、绿色化,并依托延长产业链条的形式获得附加值收益。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生力军和产业扶贫的重要抓手,合作社目前已在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贫困户脱贫增收和社员幸福感提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孔祥智,2016;张琛等,2017;Hakelius等,2016)。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截至2017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数量达到201.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11759万户,占全国农户的48.1%,平均每个合作社的农户数不足60户。单个合作社较小的成员规模难以在市场中具有竞争力,掣肘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因此,如何破解单一合作社规模偏小、竞争力薄弱的困境是当前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亟需解决的重要难题。
  实践层面上,许多合作社与合作社采用联合的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以破解合作社的发展困境。资料显示,目前我国联合社的数量约7200多家,部分省份的联合社发展速度十分迅猛。理论层面上,许多学者对合作社未来发展走向进行了判断,认为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建立联合社是合作社的发展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降低内部运行风险(如交易费用的降低、组织化潜在利润的获得)是合作社联合的动因。如孔祥智等(2018)通过构建一个交易成本分析框架,结合星海联合社的案例实践研究表明,联合社能够实现外部交易成本与内部治理成本的差值最大。周振等(2014)则认为组织化潜在利润是合作社联合的重要动因,进而演化出不同类型的联合社形态。也有学者研究表明,合作社对外部风险的控制防范也是合作社联合的重要因素。谭智心(2016)认为联合社的成立能够有效规避单个合作社的市场风险,通过风险共担机制实现风险分散。
  合作社走向联合,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是联合社的合作稳定性。联合社由众多合作社组建而成,其合作稳定性决定联合社的经营绩效和发展方向。国内外已有研究多是针对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进行分析探讨。一部分学者从合作社组织框架的角度予以分析(Fulton,1999;孙亚范,2010)。一部分学者从社员满意度的视角分析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Nilsson等,2009;Hernández-Espallardo等;Arcas-Lario等,2014)。也有一部分学者关注了合作不稳定性对合作社的影响(Sexton,1986;王鹏等,2015)。联合社是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联合的产物,本质上仍是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一方面能够有助于提升市场谈判地位,并依托规模化经营获取规模收益、增强谈判实力、延长产业链条获得附加值,另一方面也需要采用有效管理模式规避内部运行风险和外部市场风险。规避风险的关键因素是联合社之间的成员社采用何种合作机制。已有学者研究证实合作稳定性的重要因素是合作机制和组织发展(Jenson等,1978;罗必良,2008)。组织合法性作为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能够决定组织获得内外部资源的能力(Tornikoski等,2007;吴炯等,2016)。因此,可以预期的是,组织合法性势必会对联合社的合作稳定性产生影响。
  虽然现有研究对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进行了大量探讨,但针对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研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不足:一是现有研究鲜有对联合社合作稳定性进行探讨;二是现有研究中缺乏对联合社的合作稳定性进行明确定义;三是现有研究中忽略了组织合法性对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影响,也缺乏其对合作稳定性作用机制的深入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本文拟采用如下方式来解决:第一,本文通过对一家典型联合社的案例分析,弥补现有研究中对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研究空白;第二,本文尝试通过成员社主动退社、成员社“搭便车”、成员社隐性入社和联合社解散四个维度全面定义联合社的合作稳定性;第三,本文构建“组织合法性—风险规避—合作稳定性”的分析框架,深入剖析组织合法性对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作用机制。
二、理论分析
(一)组织合法性与风险规避
  组织合法性是制度理论和组织生态学的核心概念,许多学者的研究均表明组织合法性是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资源(Zimmerman等,2002;Tornikoski等,2007)。有关组织合法性的划分,最为著名的是Scott(1995)将组织合法性划分为认知合法性、管制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其中,认知合法性指的是组织通过表现为利益相关者对组织的认可程度;管制合法性指组织内部制定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合法性主要表现为组织的盈利能力(Zimmerman等,2002),具体表现为增收带动能力以及树立的行业规范。因此,本文在Scott(1995)对组织合法性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组织内部和组织外部两个维度将认知合法性、管制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进一步细分,将联合社的组织合法性分为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两个维度。具体来说,组织内部合法性着重关注成员社对联合社的认可程度(内部认知合法性)、联合社内部的规章制度(内部管制合法性)以及联合社给予成员社的福利(内部规范合法性)。外部合法性重点关注外部利益相关者对联合社的认可程度(外部认知合法性)、政府给予扶持(外部管制合法性)以及联合社开拓市场能力、树立行业规范(外部规范合法性)。组织合法性能够有效地平衡联合社所面临着的内部运行风险和外部市场风险,进而规避联合社面临的组织风险。这是因为,联合社内部合法性能够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出现、发挥比较优势和实现增收带动效应,降低组织内部运行风险。外部合法性能够树立联合社社会声誉、增强市场谈判实力和延伸产业链条、获得附加值收益,降低组织外部市场风险(如图1所示)。

  首先,内部合法性首先能够避免联合社“搭便车”行为的出现。一方面,内部认知合法性反映出联合社内部彼此之间了解程度,较高的内部认知合法性意味着成员社与成员社之间彼此相互了解,成员社之间自我监督机制的形成减少了“搭便车”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联合社内部管制合法性也通过组织监督机制的强制性举措杜绝“搭便车”行为的发生。其次,内部合法性能够充分发挥成员社的比较优势。一方面,内部认知合法性有助于联合社充分识别成员社的特点,充分发挥成员社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联合社的内部管制合法性通过制度措施实现资源整合,为成员社发挥比较优势提供制度保障。再次,内部合法性能够发挥成员社增收带动效应。已有研究表明内部规范合法性的实施能够依托社会标准和价值观实现较高的盈利能力,实现内部成员福利的增加(Zimmerman等,2002)。因此,联合社的内部规范合法性的实施能够充分发挥增收带动效应,实现成员社收益水平的提升,降低“搭便车”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发挥成员社比较优势和增加成员社福利水平,能够有效地降低联合社内部运行风险。外部合法性首先能够树立联合社良好的社会声誉。一方面,是因为依托外部认知合法性,与联合社相关的外部利益主体对联合社的评价决定了联合社的社会声誉;另一方面,联合社树立行业规范,通过增强规范合法性也是提升联合社社会声誉的重要方式。其次,外部合法性能够实现联合社市场谈判能力的增强。一方面,政府扶持作为联合社外部管制合法性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过提供联合社发展所需的制度环境(如颁布出台联合社管理条例,为联合社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有助于增强联合社的市场竞争能力,具体表现在联合社市场谈判实力的增强;另一方面,联合社依托外部规范合法性,树立行业规范,较强的盈利能力也有助于实现联合社市场谈判实力的增强。再次,外部合法性能够实现联合社产业链延伸,获得附加值收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外部利益相关者对联合社认知合法性的增强,有助于联合社产业链上游农资供应商和下游销售渠道与联合社实现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为联合社产业链延伸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外部规范合法性中的市场开拓和行业标准的树立,也会从需求侧促使联合社逐步实现产业链纵向延伸,获得价值增值收益。良好社会声誉的树立、谈判实力的增强和产业链条的延伸有助于降低联合社面临的外部市场风险。
(二)风险规避与合作稳定性
  作为个体,与组织形成紧密联系程度的目标是获得预期收益,关键因素是组织的风险程度。组织的风险程度由组织的风险分担机制所决定。大量研究已证实了组织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个体增加组织内部信任程度,形成一个关系紧密的组织,走向合作。如Attanasio等(2012)采用哥伦比亚70个社区的调研数据探究信任程度与风险共担机制二者的关系发现,风险偏好程度相似的个体形成一个关系紧密的团体的可能性程度更高。Shoji(2016)对孟加拉农户家庭调研数据的研究发现,风险分担机制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在合作中进一步促进了农户与农户、农户与组织之间信任程度。钟真等(2017)基于对三家奶农合作社的案例分析发现,奶农合作社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契约形式影响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有助于实现合作社与奶农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双赢局面。
  联合社由成员社组成,其合作稳定性是由每个成员社的行为所决定的。合作社加入联合社成为联合社的成员社,目的是获得加入联合社后的预期收益。成员社决定是否与联合社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取决于联合社内部组织风险和外部市场风险。内部组织风险方面,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带动作用、内部组织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其他成员社的行为会影响成员社对联合社内部组织风险的评估,进而决定成员社是否与联合社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当成员社认为联合社内部出现较高的组织风险,成员社对联合社的信任程度以及成员社与联合社的关系紧密程度会随之下降。外部市场风险方面,联合社较高的社会声誉和谈判实力的增强所表现出的市场竞争力水平的提高会影响成员社对自身预期收益的判断,进而决定了成员社是否与联合社形成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较高的外部市场风险不利于联合社的生存发展,成员社预期收益的降低势必会影响成员社与联合社的关系紧密程度。因此,联合社通过规避内部组织风险和外部市场风险有助于提升联合社的合作稳定性。
(三)组织合法性与联合社合作稳定性
  本文在王鹏等(2012)对农民退社方式的分类基础上,尝试从成员社主动退社、成员社“搭便车”、成员社隐性入社和联合社解散四个维度定义联合社的合作稳定性。之所以采用这四个维度定义联合社合作稳定性,是因为这四个维度能够全方位反映出联合社的合作稳定性。具体来说,成员社主动退社是直接反映出联合社合作不稳定性的表现形式,成员社“搭便车”反映出联合社的内部运行风险。这是因为,不完全契约和内部监督难题导致“搭便车”行为在合作社内部极为普遍。联合社内部成员“搭便车”行为会造成联合社成员的不满,进而会在联合社内部产生不和谐因素,增加联合社的监督管理成本,产生内部运行风险;成员社隐性入社表示加入联合社的合作社既不享受联合社成员社的权利,也不履行成员社的义务。隐性入社的成员社与联合社没有实际业务往来,联合社对成员社也没有发挥实际作用效果;联合社解散意味着联合社因经营不善而走向失败。
  联合社的组织合法性通过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两条路径平衡内部运行风险和外部市场风险,降低联合社组织风险程度。根据风险规避与合作稳定性的分析模型可以得出,组织风险程度越低,联合社成员社与联合社的合作意向越高,有助于实现成员社收益水平的提升,进而联合社具有较高的合作稳定性。因此,组织合法性通过风险规避的作用机制实现了联合社的合作稳定性。
三、资料来源与案例介绍
(一)资料来源
  本文选取的案例资料为黑龙江龙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龙联联社”)。作为中国最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体,龙联联社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之所以选择龙联联社作为案例分析对象,是因为龙联联社的实践探索具有典型性。为了获得一手研究资料,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对龙联联社开展了深入实地研究。2017年8月,课题组赴龙联联社总部进行实地走访调研。首先,课题组成员在龙联联社与龙联联社总经理进行了五个小时的面对面深度访谈,课题组初步了解了龙联联社的发展历程,梳理出龙联联社的基本运行机制、股权结构、经营绩效和产业链延伸的具体做法。其次,课题组成员与龙联联社牵头人、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进行了四个小时的半结构化访谈,重点了解龙联联社的内部盈余分配方式、治理机制、社会化服务和成员社的成本收益基本情况。此外,课题组成员还与龙联联社的部分成员社代表进行了半结构化访谈,了解成员社的基本情况、经营绩效、合作意愿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访谈,课题组对龙联联社有了直观了解,形成了访谈记录。
  结合Miles等(1994)的三角测量法,课题组还对龙联联社内部管理部门和下属公司进行走访参观,并收集了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两级农业部门对龙联联社的总结材料、相关媒体报道材料等辅助材料。这些感性认识和辅助材料为本研究提供了较好的素材支撑。
(二)案例介绍
  龙联联社于2015年3月在工商局注册,由178家合作社签入社协议成立,起初注册资金200万。龙联联社最初由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通河县新农人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克山县新隆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三家合作社联合发起成立。龙联联社的理事长为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代表,总经理负责龙联联社的日常管理工作。截止2017年8月,龙联联社注册资本金为1600万元,共有714家成员社,分布在黑龙江省13个地级市、58个县,耕地面积533.8万亩,其中有约五分之三的成员社是农机合作社,剩下的多数是种植合作社和少数养殖合作社,主要种植玉米、水稻、马铃薯、鲜食玉米、大豆等作物,仓储能力565.9万吨,主粮日烘干能力5.35万吨。龙联联社成立的初衷是以农业为基础,以提高农民分享比例为目标,按照有利于农民分享增值收益的方向,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龙联联社的运行思路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技术、制度和商业模式创新为驱动力。
1.成立背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2008年黑龙江省开始兴办合作社,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虽然黑龙江省大量合作社依托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减少中间环节成本的优势,保障了农业生产质量安全,提高了销售收入,在衔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改革、农产品销售价格走低的现实,近年来黑龙江省大量合作社收益大幅下降,无法保证农民收入,许多合作社走向消亡。此外,单个合作社的谈判实力较弱,也无法应对大企业的市场压力,例如部分合作社与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虽然某公司合同中给予合作社产品的市场价格非常高,但会通过增加农户玉米水分、容重等方式压低销售价格,导致最终实际结算价格远低于合同价格。许多合作社面临着生存危机,进而走向了联合。在这一背景下,龙联联社在黑龙江省农委的指导下应运而生。
2.运行机制。在组织架构上,龙联联社的决策机制是成员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龙联联社成立下属公司能够实现与市场的有机对接,将所获得的收益通过龙联联社返还给成员社,进而返还给农户,实现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龙联联社成立的公司决策不受联合社影响,直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龙联联社目前成立了黑龙江龙联农业投资公司、黑龙江龙联农业开发公司、黑龙江龙联农业发展公司和黑龙江龙联农业科技公司四家公司。成立农业投资公司的目标是保证龙联联社基本属性不变,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公司法》不匹配的问题,是龙联联社的全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农业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主营业务为第一产业,具体包括种苗繁育、绿色有机食品的生产。农业发展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主营业务为以包装、加工为主的第二产业。农业科技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主要从事金融担保、农资商贸、管理咨询、农副产品营销、网络科技等方面的业务。金融担保业务主要解决资金问题,农资商务业务主要解决农业生产资料问题,管理咨询业务用于内部组织管理咨询,农副产品营销业务负责农产品销售,网络科技业务用于对接“互联网+”、提升龙联联社影响力。龙联联社的组织架构见图2。

四、案例分析
  在成员结构上,龙联联社要求成员社必须采用出资的方式入股加入联合社,并进一步将成员社划分为股东成员社和非股东成员社。股东成员社是指出资入股的成员社,享受龙联联社的盈余分配,目前股东成员社80多家;非股东成员社是指不出资入股的成员社,只享受龙联联社的服务,不参与盈余分配。
在盈余分配上,龙联联社的盈余分配方式是依据交易量分红60%,依据投资额分红40%,国投部分收益平均分配给成员社。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成员社与龙联联社不产生交易量,因此龙联联社将成员社与龙联农业科技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量界定为可用于盈余分配的交易量,并只向股东成员社予以分红。
(一)内部合法性对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影响
  首先,龙联联社依托内部监督和规章制度避免成员社“搭便车”行为的出现。内部认知合法性的增强促使龙联联社内部存在着良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搭便车”现象。比如2016年龙联联社通过货运方式将产品运到南方销售,由于某家成员社的编织袋质量较差,导致部分火车车皮无法卸车,造成了损失,其他成员社对该成员社进行道德谴责,规范了成员社的行为;也有某成员社在玉米收购中明确指出其他合作社的玉米质量没有达标,保障了产品的质量,避免部分成员社出现“搭便车”行为。此外,从管制合法性角度看,龙联联社要求成员社必须采用出资的方式入股加入联合社,同时要求成员社必须有经营土地,避免了成员社与联合社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和出现合作社入股的土地较少而投资很多的现象发生。比如某企业要入股2000万元,入股土地较少,龙联联社拒绝了该企业加入申请。联合社在盈余分配机制中设定联合社的分红标准是依据交易量分红60%、依据投资额分红40%、国家补贴部分产生的收益平均分配给股东成员社。明晰的盈余分配制度规范了成员社的行为,以交易量分配为主的盈余分配机制避免出现投资过多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成员社“搭便车”行为。
  其次,龙联联社通过整合资源和内部细分的方式充分发挥成员社的比较优势。整合资源方面,龙联联社一是实现了生产资料、农机具整合、仓储库整合。龙联联社把各个成员社的仓储库整合起来,能够满足联合社与下游企业长期供应。二是实现了销售渠道整合。龙联联社对销售进行统一规划,如将以前卖杂粮的、卖玉米的成员社的销售渠道有机结合,统一作为联合社的销售渠道。三是实现了技术整合。龙联联社将成员社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资源盘活起来,目前已建成农机指挥平台,对每台农业机械进行登记,比如某个成员社种玉米,就安排玉米机械服务;如某个成员社加工大米,就安排大米加工机械进行大米加工。资源整合为成员社发挥比较优势提供了便利条件,龙联联社内部细分的方式有利于尽可能发挥成员社的比较优势。一是龙联联社按照类别在联合社内部建立成员发展部、成员管理部,并将成员社进行分类,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例如让做得最好的杂粮合作社来牵头整个联合社的杂粮业务;某合作社大豆做得最好,由该合作社理事长牵头负责大豆业务;水稻业务选择黑龙江五常地区的一个成员社负责。二是龙联联社对每一种作物分类成立部门,目前共设立杂粮部、大豆部、水稻部、马铃薯部等部门。成员社按照联合社的市场销量,内部施行“计划经济”,对外施行“市场经济”。三是龙联联社加工环节采用系列加工的方式,对玉米、大豆、马铃薯进行系列加工,不做单一品种加工,充分利用和发挥成员社的比较优势。
  再次,龙联联社通过规模收益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成员社增收带动效应。规模收益的显现表现在龙联联社成立后经营绩效快速发展,粗略估算2017年龙联联社的净利润接近7000万元*,规模收益优势逐步凸显。龙联联社分红回报率较高,成员社增收带动作用明显。自从2016年11月龙联联社开展业务以来,2017年1月初实现了第一次分红,分红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玉米销售。从事玉米生产经营的38家合作社认缴了1716万元,分红实缴618万,分红金额为184万,分红回报率高达23.5%,收益率相当可观。
  联合社成员社“搭便车”行为的减少降低了联合社的监督管理成本。成员社与成员社之间的良性竞争,既保障了产品质量,又增强了成员社之间的凝聚力。联合社丰厚的分红回报率一方面增强了成员社对联合社的认可程度,另一方面也实现了联合社的规模扩张。内部合法性通过降低联合社内部运行风险,避免了成员社主动退社、成员社隐性入社和成员社“搭便车”。这一点从对几位成员社理事长的访谈中得到印证。
(二)外部合法性对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影响
  首先,龙联联社良好的社会声誉得益于外部规范合法性和外部认知合法性。外部规范合法性方面,龙联联社自2015年3月成立以来,成员社的数量和规模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2015年龙联联社的成员社为178家,耕地规模为260万亩。2016年龙联联社的成员社增加到321家,较上年增加了80.3%,耕地规模达到407万亩,较上年增加56.54%。外部认知合法性方面,龙联联社依据“先凝聚、再规范、再发展”的思路,得到了黑龙江省广大合作社的认可与信任。黑龙江省分管农业的省领导多次莅临龙联联社指导工作。龙联联社理事长当选为第十二届黑龙江省委候补委员、十九大党代表,并获得“全国十佳农民”、“全国先进工作者”和“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其次,龙联联社市场谈判能力的增强得益于外部管制合法性和外部规范合法性。外部管制合法性的增强为龙联联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黑龙江省农委领导多次莅临龙联联社予以指导,为龙联联社的发展出谋划策。目前,龙联联社获批黑龙江省经管站资金200万元用于发展,也获得了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授信30亿元。市场谈判实力的增强表现在龙联联社的成员社数量不断增加,粗略估算到2017年底龙联联社的成员社数量将超过800家,基本涵盖黑龙江省所有地级市。外部规范合法性方面,龙联联社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拓市场,依托树立行业规范,注册了“龙联绿食源”商标,实现产品议价能力的提高。目前,龙联联社销售市场已达到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将产品销售市场遍及全国、走向世界。
  再次,龙联联社实现产业链延伸、获得附加值收益主要得益于外部规范合法性和外部认知合法性。外部规范合法性方面,龙联联社依托自身树立的行业标准和占据价值链环节中具有高附加值的品牌环节,实现了产业链的延伸、价值链的拓展。具体表现为,龙联联社通过建立公司,业务涉及一二三产业,并依托各成员社的优势,让三产带动二产、二产带动一产,达到产融结合,搞好“接二连三”,最终实现龙联联社的成立初衷,即以农业为基础,以提高农民分享比例为目标,按照有利于农民分享增值收益的方向,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外部认知合法性方面,2016年龙联联社玉米故事主题餐厅正式营业。为了充分发挥玉米产业链优势,龙联联社玉米故事主题餐厅用玉米作为原料制作玉米面条、饺子、月饼点心等,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此外,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日报等多家媒体也对龙联联社进行了报道,提升了龙联联社的知名度。
  龙联联社良好社会声誉的树立增强了联合社的知名度,为市场竞争能力提供了基础。市场谈判实力的增强是市场竞争力提升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联合社获得规模收益提供了保障。产业链条的延伸为联合社获得了附加值收益,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外部合法性通过降低外部市场风险,避免了联合社因经营不善而走向失败。这一点从对龙联联社总经理的访谈中可以看出:“联社立足于农业、立足于轻资产运行、立足于商业平台打造和立足于资源整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尽可能降低市场风险,力争打造成为全国第一家农民联社上市公司”。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通过对一家典型联合社的深入分析,本文尝试在全新定义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基础上,构建出一个“组织合法性—风险规避—合作稳定性”的分析框架,通过成员社主动退社、成员社“搭便车”、成员社隐性入社和联合社解散四个维度反映联合社的合作稳定性。单案例研究表明,组织合法性通过降低内外部风险的作用机制实现了联合社的合作稳定性。避免成员社“搭便车”、发挥成员社比较优势和实现成员社福利水平提升是内部合法性的优势,避免了联合社出现成员社主动退社、成员社“搭便车”和成员社隐性入社形式的合作不稳定现象;联合社良好社会声誉的树立、市场谈判实力的增强和产业链条的延伸是外部合法性优势,避免联合社出现因经营不善走向失败的合作不稳定状况。
  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如下政策启示:一是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联合社的法律地位是增强管制合法性的重要制度举措,也是顺应联合社实践要求的现实选择。案例分析表明,外部管制合法性的提升有助于联合社提升市场竞争力,为增强谈判实力和产业链条的延伸提供保障。二是尽快出台联合社示范章程。当前国家并未出台该示范章程,许多联合社章程都是在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基础上修改,并没有根据联合社实际运营情况约束和规范联合社经营行为。因此,亟需从国家层面出台联合社示范章程,确保联合社运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三是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建设。联合社的成员社内部相互监督是内部认知合法性的重要体现,建立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明晰内部组织框架和奖惩制度有助于从内部管制合法性角度保证联合社平稳有序运行。因此,需要不断加大联合社内部组织制度建设力度,形成切实有效的联合社内部运行规章,充分发挥成员社的比较优势,降低联合社内部运行风险,提升合作稳定性程度。四是加大对联合社示范社的表彰和补贴力度。对联合社示范社的表彰鼓励能够增强联合社的认知合法性,进而树立良好的社会声誉。案例分析中,社会声誉的树立大大地增强了龙联联社的知名度,为联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夯实了基础。五是提升市场竞争力是联合社实现合作稳定性的重要路径。多元化的联合社市场发展战略有助于依托联合社比较优势,充分发挥规模收益的优势,增强谈判实力,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联合社将所获得的规模收益和附加值收益反馈给成员社、进而反馈给农民是实现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重要路径选择。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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