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农村实物资产交易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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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9 1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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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进行的农村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实物资产交易活动,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农村实物资产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实物资产交易应在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农村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并具有出让(或受让)实物资产的真实意愿;

(二)农村实物资产权属明晰,且合法有效;

(三)农村实物资产出让或受让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或受让的实物资产需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实物资产出让或受让的规定。

第六条 出让方可以直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三)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标的有共有权人或他项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材料;

(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农村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依法拥有实物资产优先购买权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权属证明材料,依照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参与竞买。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九条 出让方在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十条 交易程序按照《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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